
公告日期:2025-07-24
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离职管理制度
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离职管理制度
(2025年7月制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的离职管理,保障
公司治理稳定性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新晨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的辞职、任期届满、解任等离职
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 公司董事离职包含任期届满未连任、主动辞职、被解除职务以及其他导致董事
实际离职等情形。
第四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股东会选举产生新一届董事会成员通过之日自动
离职。
第五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之前提出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提出辞任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
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六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
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七条 如存在下列情形,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但相关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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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职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
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第八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
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
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
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
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三章 移交手续和未结事项的处理
第九条 董事应于离职生效后3个工作日内向董事会办理所有移交手续,完成工作交接,
包括但不限于其任职期间取得的涉及公司的全部文件、印章、数据资产、未完
结事项清单以及公司规定的其他文件或物品;交接过程应由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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