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4
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年7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
审计、专业审计,实现对公司财务收支和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
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
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和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责范围履行职责,独立工
作,不受公司其他部门干涉。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
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全体董事
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选举委员的提案获得通过后,新任委员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
议,该独立董事应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主任在审计委员会委员内选举
产生,并报请董事会批准。
当审计委员会主任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
审计委员会主任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
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审计委员会
主任职责。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一致,连选可以连任。委员任
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工作细则所规定的不得任
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
动失去委员资格。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
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新的委员人选。
在审计委员会人数未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审计委员会暂停行使本
工作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九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审计委员会委员。
第十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
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
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内部审计部门的负责人必须专职,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审计委员会应当负责审核
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审计委员
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 监督及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三) 负责公司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 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 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六)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机构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 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 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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