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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6 18:54:33 股吧网页版
同益股份: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5年8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7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深圳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明确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职责和程序,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深圳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是公司与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系人。董事会秘书对董事会负责,依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赋予的职权开展工作。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其任职资格为: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法律、金融、企业管理等方面的知识;
(二)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并具有良好的处理公共事务的能力;

(三)取得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之一的;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拟聘任董事会秘书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
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拟聘任该人士的原因以及是否存在影响公司规范运作的情形,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指引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公司法》 《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在行使职责时,可调用公司有关部门的力量协助完成工作。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方面的工作。

第八条 公司应当保证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按要求参加证券交易所组织的
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及相关学习培训活动。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四章 聘任与解聘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有的责任。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具有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经过证券交易所的专业培训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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