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深圳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或“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和其他相关规定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以下简称“大股东”),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二章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两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
(六)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公司上市已满一年后,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在年内新增的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75%自动锁定;新增的有限售条件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八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以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深交所上市的本公司股份为基数,按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调整。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并由董事会向深交所网站申报并披露。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深交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前款规定的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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