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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7 20:26:10 股吧网页版
广信材料: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5年8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8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江苏广信感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活动的内部控制,规范对外投资行为,防范对外投资风险,保障对外投资安全,提高对外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广信感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各级子公司,子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以及虽然持股数未超过 50%,但可以对其实施控制的公司。所有纳入股份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公司均判定为子公司。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在境内外进行的下列以盈利或保值增值为目的的投资行为:

(一)向其他企业投资,包括单独设立或与他人共同设立企业、对其他企业增资、受让其他企业股权等权益性投资;

(二)购买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向他人提供借款(含委托贷款)、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对外投资。

第三条 公司所有对外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计划和发展战略,有利于拓展主营业务,扩大再生产,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有预期的投资回报,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整体经济利益。

第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原则上由公司总部集中进行,控股子公司确有必要进行对外投资的,需事先经公司批准后方可进行。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的投资活动参照本制度实施指导、监督及管理。

第二章 投资决策

第五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董事长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依法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

第六条 公司及各级子公司发生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并应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的或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上述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七条 公司及各级子公司发生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上述指标均为公司合并报表数据。

公司发生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投资事项,未达到上述标准之一的,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

第八条 各级子公司发生的本制度第二条第(一)项所述的对外投资事项未达到本制度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标准的,应由公司董事长批准后实施。

控股子公司进行对外投资,除遵照执行本办法外,还应执行公司其他相关规定。

第九条 在股东会、董事会或董事长决定对外投资事项以前,公司有关部门应根据项目情况逐级向总经理、董事长、董事会直至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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