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江苏广信感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江苏广信感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保证所有股东充分行使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广信感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在选举两名以上(含两名)董事时,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应选董事人数之积,出席会议的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权全部投向一位董事候选人,也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权分散投向多位董事候选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人选。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通过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不适用本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五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在本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照拟选任的人数,由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依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提出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名单,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由董事会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选举表决;
(二)董事会、单独持有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出董事候选人,但提名的人数和条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并且不得多于拟选人数,董事会应当将上述股东提出的候选人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公司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
(四)股东会选举或更换非职工代表董事时,对得票数超过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的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按得票多少决定是否当选;得票不足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的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不得当选。
第六条 董事候选人人选应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个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性别、年龄、国籍、教育背景、详细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与提名人的关系,是否存在不适宜担任董事的情形等。
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确认其被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独立董事候选人还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在选举董事的股东会召开前,董事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第七条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召开前,公司应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报送董事会。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第八条 股东会选举独立董事时,董事会应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对证券交易所持有异议的被提名人,可作为董事候选人,但不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三章 累积投票制的投票原则
第九条 股东会在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大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表决,董事会须制备适合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董事会秘书应以口头或书面材料的形式对累积投票细则及选票填写方式作出解释说明,以确保股东正确行使投票权利。
第十条 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的选举实行分开投票方式。具体操作如下:
1、选举独立董事时, 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2、选举非独立董事时, 每位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出的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一条 累积投票制的投票原则和方式
1、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采用累积投票制表决时,所有股东均有权按照自身意愿(代理人应遵照委托人授权委托书指示)将其拥有的表决权总数投向一位或几位董事候选人,但最终所投的候选董事人数不能超过应选董事人数,若超过,该股东的所有投票视为无效。
2、股东对某一位或某几位董事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多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数时,该股东的所有投票无效。
3、股东对某一位或某几位董事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少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数时,该股东的投票有效,差额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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