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广信感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行为,提高财务信息质量,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及《江苏广信感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对公司编制定期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报告及相关信息进行审计、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三条 公司选聘进行会计报表审计等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需遵照本制度的规定。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以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四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审核后,报经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六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并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六)负责公司财务报表审计工作及签署公司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近三年
没有因证券期货违法执业受到注册会计师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
(七)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七条 下列机构或人员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一)公司审计委员会;
(二)1/2 以上的独立董事或 1/3 以上的董事。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承担如下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公司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选聘、邀请选聘、单一选聘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方式选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竞争性谈判,指审计委员会直接邀请一家以上具备规定资质条件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谈判的方式;
(二)公开选聘,指审计委员会邀请具备规定资质条件会计师事务所参加公开竞聘的方式;
(三)邀请选聘,指审计委员会邀请两个(含两个)以上具备规定资质条件会计师事务所参加竞聘的方式;
(四)单一选聘,指审计委员会邀请某个具备规定资质条件会计师事务所参加选聘。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公司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最终选聘结果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
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第十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工作,并通知公司有关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