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江苏广信感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江苏广信感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子公司的管理,维护公司和全体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术语定义
(一) 母公司:即为江苏广信感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 全资子公司:是指公司直接或间接投资且在该子公司中持股比例为
100%;
(三) 控股子公司:
1. 绝对控股:是指公司持有其 50%以上股份,或者持有其股份在 50%
以下但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其
他安排等方式实际控制的公司。
2. 相对控股,即公司在该公司中持股比例超过 30%(含 30%但低于
50%,但公司为该公司的第一大股东,对该公司具有控制性的影响。
(四) 参股子公司:是指母公司参股的企业以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参股的
企业。公司持有其一定比例的股份,该股份额可能在 50%以上,也可能
未达到 50%,但无子公司的实际经营权或控制权。
第三条 公司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对子公司的组织、资源、资产、投资和公司的运作进行风险控制,提高公司整体运作效率和抗风险能力。
第四条 公司依据对子公司资产控制和规范运作要求,行使对子公司重大事项管理,同时负有对子公司指导、监督和相关服务的义务。
第五条 子公司在公司总体方针目标框架下,独立经营、自主管理,合法有效地运作企业法人资产,同时应当执行公司对子公司的各项制度规定,遵守公司关于公司治理、关联交易、信息披露、财务管理等方面的各项管理制度。
第六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应依照本制度及相关内控制度,及时、有效地对子公司
对本制度的有效执行负责。
第二章 子公司的治理及日常运营
第七条 子公司应当依据《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和运作制度。
第八条 子公司应当加强自律性管理,并自觉接受公司工作检查与监督,对公司提出的质询,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和说明原因。
第九条 各子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计划和组织、经营活动的管理,对外投资项目的确定等除在满足市场经济条件的前提下,还应满足公司上市规则的规定和生产经营决策总目标、长期规划和发展的经营目标及发展的要求,各子公司的经营目标及发展规划必须与公司的总目标及长期发展规划保持互相协调和总体平衡,以确保公司总目标的实现及稳定、高效的发展。
第十条 子公司按照其章程的相关规定,依法设立股东会、董事会及监事会(监事),公司主要通过参与子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及监事会对其行使管理、协调、监督、考核等职能。子公司根据自身情况,可不设董事会或监事会,只设执行董事或一至二名监事。
第十一条 子公司召开股东会和董事会,通知方式、议事规则等必须符合《公司法》规定,并应当事先征求公司的意见。
第十二条 子公司实行改制改组、收购兼并、投资融资、资产处置、收益分配、对外担保等重大事项,需按照《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公司有关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并须事先报告公司。
第十三条 公司与各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经济业务,应按照市场规律的要求,以及公司对外披露信息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对交易中涉及的结算价格要在平等互利、等价交换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双方不能因为存在母子公司的关系而要求某一方减让或提高结算价格。
第十四条 子公司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向公司提供有关公司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和经营前景等信息,以便公司进行科学决策和监督协调。
第三章 人员委派与任免管理
第十五条 公司作为子公司的投资者,为了行使出资者权利,实现资本增值,按照法律程序和子公司法人治理与经营管理的需要,向子公司委派股东代表、董事、监事、经营管理人员等,实现公司的战略意图。
第十六条 公司根据出资比例,结合实际情况,由董事会决定向子公司委派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并由公司人事部以公司名义下达委派公文。
第十七条 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以下职责:
(一) 依法履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义务,承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
(二) 督促子公司认真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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