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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6-30 18:49:04 股吧网页版
广信材料: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广信感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6-30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HUNANQIYUANLAWFIRM

长沙市芙蓉区建湘路 393 号
世茂环球金融中心 63 层 410000
Tel:(0731)82953778
Fax:(0731)82953779
http://www.qiyuan.com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广信感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广信感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江苏广信感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对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广信感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指派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核查和验证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

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是基于公司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资料和信息,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资料均已向本所披露;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所有资料和信息均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所有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有效的,有关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
确性、完整性或合法性、有效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本所同意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其他文件一并公告。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2025 年 4 月 22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请
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2、2025 年 4 月 24 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媒体和巨潮资讯
网站上公告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时间、地点、召开方式、议案、出席人员和会议登记方法等内容,确定股权登记日
为 2025 年 6 月 23 日。

2025 年 6 月 18 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媒体和巨潮资讯网站
上公告了《关于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补充通知》”)。《股东大会补充通知》载明了公司董事
会于 2025 年 6 月 18 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李有明先生发出的《关于增加 2024 年
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提议函》,提议在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中增加《关于回购注销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锁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4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控股孙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3、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6
月 30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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