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深圳冰川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冰川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降低对外投资风险,提高对外投资收益,保证资产的有效监管、安全运营和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冰川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公司证券部是对外投资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实现扩大生产经营规模的战略,达到获取长期收益为目的,将现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可供支配的资源通过购买、合作、联营、兼并等方式投向其他组织或个人的行为(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第二章 对外投资原则
第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原则
1.合法性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适应性原则:各投资项目的选择应符合公司发展战略,规模适度,量力而行,要与公司产业发展规划相结合,最大限度地调动现有资源;
3.组合投资优化原则:以公司的战略方针和长远规划为依据,综合考虑产业的主导方向及产业的结构平衡,以实现投资组合的最优化。
4.最大限度控制风险原则:对已投资项目进行多层面的跟踪分析,包括宏观经济环境变化、行业趋势的变化及企业自身微观环境的变化,及时发现问题和风险,及时提出对策,将风险控制在源头。
第四条 公司进行对外投资必须遵循公司整体的改革发展思路与目标,坚持有利于促进公司的改革与发展、提高公司的综合效益、改善职工的生活水平,充分发挥存量资产的最大使用效益,避免重复投资与资金浪费。
第五条 公司进行对外投资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的原则,切实结合公司的实际生产经营与财务资产状况,科学、合理确定对外投资项目与投资规模,确保各项主营业务的正常发展。
第六条 公司进行对外投资,必须进行认真、详细的市场调查与研究论证,充分合理评估对外投资项目的效益与风险,保证对外投资行为的合理效益。
第三章 对外投资审批权限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
为充分行使出资人权利,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的各种对外投资行为必须按规定程序报公司,由公司负责统一组织评审通过后,再上报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决策,不得越权进行对外投资行为。
第八条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涉及关联交易的,按照《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执行。
公司的对外投资审批权限如下:
(一)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
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仅达到本条第(一)款第 3 项或者第 5 项标准,且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 0.05 元的,可免于按照本条规定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
(二)公司对外投资交易事项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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