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证券代码:300530 证券简称:领湃科技 公告编号:2025-042
湖南领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2、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为被告。
3、涉案的金额:涉及货款人民币 14,769,984 元和截至 2025 年 7 月 9 日的
违约金 7,807,000 元(自 2025 年 7 月 9 日之后的违约金,以 37,000,000 元为基
数按照每日千分之一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及所涉案件的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等。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该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湖南领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公司全资子公司湖南领湃锂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领湃锂能”)于近日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2025]粤 0310 民初 6340 号)、民事起诉状等诉讼相关材料。
深圳市浩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就领湃锂能合同违约向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请求判令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请求法院判决确认公司和公司全资子公司领湃锂能偿还货款 14,769,984 元并支付截至
2025 年 7 月 9 日的违约金 7,807,000 元(自 2025 年 7 月 9 日之后的违约金,以
37,000,000 元为基数按照每日千分之一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及承
担本案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等。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案件已受理但尚未开庭审理。
二、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受理机构: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二)受理地点:广东省深圳市
(三)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深圳市浩能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一:湖南领湃锂能有限公司
被告二:湖南领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四)诉讼案件的理由
2022 年 5 月 30 日,被告一与原告签订《双层高速涂布机承揽合同》(以下
简称“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双层高速涂布机 2 台,合同总价款为 3,700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一交付了案涉设备,足额开具了与合同金额等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设备已验收合格,但被告仅支付了 2,220 万元,剩余1,480 万元未支付。因在调试收卷过程中产生正极片报废,双方经协商一致,各承担一半损失,即原告需承担 30,016 元损失,从货款中抵扣,故原告应收款项为 14,769,984 元。根据合同第 12.3 条的约定,被告一延迟支付货款的,每逾期1 日应按合同总金额 1‰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因被告一只有一个股东,即被告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被告二应当对被告一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货款 14,769,984 元。
2、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拖欠货款所产生的违约金 7,807,000 元,自
2025 年 7 月 9 日之后的违约金,以 37,000,000 元为基数按照每日千分之一标准
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上述两项金额暂计 22,576,984 元。
3、请求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本案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除本次诉讼,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其他未决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共 2 起,涉及金额约 693.67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4.26%,未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披露标准。除此之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收到其他法律文书,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鉴于本次公告的涉诉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判决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案件进展情况,并及时对进展情况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一)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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