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湖南领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南领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加强公司内部控制,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及分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部门
和人员对公司及其所属部门(包括控股子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管理人员责任评价、合同复查等开展的监督、评价活动。
第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遵循“依法、独立、客观、公正”
的原则,公司应保证其工作合理合法、有效,达到完善公司内部约束机制,加强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并按需配备专职人员。
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部门工,内部审计部分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分支机构的内部审计工作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直接领导。
第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
会任免。
第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 完成党委、董事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熟悉公司的经营业务和内部控
制规范,具有一定的政治素养、具有审计或相关专业知识及技能,并不断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内部审计职业培训和后续教育来保持和提高审计工作水平和专业胜任能力。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必须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
制度进行审计,并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兼任财务以及其他经营性工
作;不得参与原经办业务的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要回避;在履行职责时不得接受被审计对象的请客、送礼。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按审计程序开展工作,对审计
事项应予保密,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第三章 审计对象和依据
第十二条 公司内部审计的对象:
1、公司及其部门和分支机构;
2、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3、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认为需要进行审计、检查的其他事项和人员;
4、部门和管理层的内部控制测试与自我评价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依据:
1、国家法律、法规、政策;
2、公司章程、制度;
3、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总经理办公会决议;
4、其他有关标准。
第四章 审计种类和方式
第十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种类包括:
1、财务审计:对被审计单位财务计划、财务预算执行情况、财务收支的合法性、真实性、效益性等进行监督检查;对财务管理和财产管理情况等进行监督评价。
2、内控审计:对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系统的合法性、健全性和有效性进行测评和监督检查。内部控制的审查和评价的重点为被审计单位采购和销售环节、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重要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
3、基建项目审计:对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等工程项目立项、计划、合同签订、执行情况、工程项目施工现场控制、预算、决算等进行的内部审计监督。
4、合同审计:对被审计单位大宗物资采购合同、产品营销合同、承包租赁合同、技术转让合同等合同执行情况、
存在的问题和违规违章情况等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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