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6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应急预警与救援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明确公司董事会的职权范围,规范董事会内部机构及运作程序,确保董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充分发挥董事会的经营决策中心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设立,为公司常设机构,受股东会的委托,负责经营和管理公司的法人财产,是公司的经营决策中心,对股东会负责。董事会在股东会闭会期间对内管理公司事务,对外代表公司。
第二章 董 事
第三条 董事的任职资格:
1.董事为自然人,董事无需持有公司股份;
2.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
逾三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6.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7.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8.被中国证监会宣布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
9.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10.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应履行的各项职责;
11.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董事的,该选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第五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每届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任期届满以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董事任期从股东会通过之日起计算,至三年后改选董事的股东会召开之日止。在每届任期过程中增、补选的董事,其董事任期为当届董事会的剩余任期,即从股东会通过其董事提名之日起计算,至当届董事会任期届满后改选董事的股东会选举出新的董事之日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
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董事候选人;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经股东会选举决定。
提名董事候选人应符合下列原则:
1.所提名候选人符合有关法律、法则、《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要求,确保能够在董事会上进行富有成效的讨论,使董事会能够作出科学、迅速和谨慎的决策;
2.所提名候选人应具备履行职务所必要的知识、技能和素质;
3.如该候选人当选,应能使董事会具备合理的专业结构。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后三年内,公司拟再次聘任其担任本公司董事的,公司应当作出说明,并将聘任理由、上述人员辞职后买卖公司股票等情况书面报告证券交易所。
第七条 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之前做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公司应在股东会召开前向股东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已经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第八条 董事应与公司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公司和董事之间的权利义务、董事的任期、董事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责任以及公司因故提前解除合同的补偿等内容。
第九条 董事享有下列权利:
1.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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