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6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应急预警与救援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以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以下简称“深交所”)所要求或公司主动要求披露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公司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
1.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2.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部门;
4.公司本部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的负责人;
5.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和持股百分之五(5%)以上的大股东;
6.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破产事项等有关各方,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他相关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对信息披露、停复牌、退市等事项承担相关义务的其他主体,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六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公开或者泄漏公司内幕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九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深交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地,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深交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深交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上述媒体,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公司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十三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不论相关规定是否明确要求,均应在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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