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6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应急预警与救援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公司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及工作效率,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之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条 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法人和自然人。股东按其所持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四条 公司应当建立股东名册。公司股票上市后,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召集人决定某一日为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在册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公司股东。
第六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1.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2.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3.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4.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5.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6.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7.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8.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八条 股东有权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通过民事诉讼和其他法律手段保护其合法利益。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九条 股东出席股东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和本议事规则之规定,自觉维护会议秩序,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股东出席股东会,依法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权利,股东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行使上述权利。公司应建立和股东沟通的有效渠道。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2.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3.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4.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5.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十三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所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且累计质押达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的,在该事实发生当日,应向公司出具书面报告。
第十四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在其持有的股份被司法冻结且累计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的百分之五的,在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出具书面报告。
第十五条 除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应通过向公司股东会派出股东代表行使股东权利,股东代表按照该股东的决定在股东会上行使投票权。
第十六条 控股股东对公司董事候选人的提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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