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6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的关联交易,保证公司与各关联人所发生的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公允性、合理性,保障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在与关联人进行关联交易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尽量避免或减少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
2.公开、公平、公正以及等价有偿;
3.对必要的关联交易坚持公允确定价格;
4.如实、及时披露有关关联交易;
5.关联人回避表决。
第二章 关联人、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法人包括但不限于:
1.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3.由第五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4.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法人或一致行动人;
5.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条 公司的关联自然人包括但不限于:
1.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本条第1、2、3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下同);
5.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1.因与本公司或本公司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前述本制度第四条、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2.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四条、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七条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交易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关联关系应从关联人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度等方面进行实质判断。
第八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购买、出售资产或进行资产置换;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
4.提供担保;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或债务重组;
9.研究或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11.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12.销售产品、商品;
13.提供或接受劳务;
14.委托或受托销售;
15.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16.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权利、债务转移的事项;
17.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关联交易的价格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确定。有国家定价或国家规定价格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没有国家定价的,按照市场同类商品、服务等标准定价;没有市场价格的,按照合理成本加利润的标准定价;上述情形之外的其他交易价格,双方协议确定,但价格不得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利益。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情况及时告知公司。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第十条 公司拟进行关联交易时,由公司的职能部门提出书面报告,该报告应就该关联交易的具体事项、定价依据和对公司股东利益的影响程度做出详细说明。
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
1.股东会决策权限: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于单笔或累计标的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以上的关联交易,必须提请股东会审议。该项关联交易必须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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