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湖北久之洋红外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湖北久之洋红外系统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明确公司经理层的职责和权限,规范经理层内部机构及运作程序,保证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充分履行职责,促进公司生产经营管理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湖北久之洋红外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主持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细则所适用人员范围为总经理、副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总法律顾问等《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的工作制度由公司另行规定。公司下属全资、控股企业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四条 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在《公司章程》、股东会或者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忠实、勤勉、谨慎履职,并严
格履行其作出的各项承诺,切实维护公司利益。
第二章 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与职权
第五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法律顾问由公司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总经理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披露该候选人具体情形、拟聘请该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作:
(一)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最近36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3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四)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前款规定的期间,应当以公司董事会审议该总经理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第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第一项至第
六项情形之一的,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第七项或者第八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解除其职务。公司和高级管理人员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高级管理人员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八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拟订公司战略和发展规划、经营计划,并组织实
施;
(三)拟定公司年度投资计划和投资方案,并组织实施;
(四)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决定一定额度内的投资项目;
(五)根据公司投资计划和投资方案,批准经常性项目费用和长期投资阶段性费用的支出;
(六)拟订发行公司债券方案及一定金额以上的其他融资方案,在权限范围内批准一定金额以下的其他融资方案;
(七)拟订公司的资产抵押、质押、保证等对外担保方案;
(八)拟订公司一定金额以上的资产处置方案、对外捐赠或者赞助方案,批准公司一定金额以下的资产处置方案、对外捐赠或者赞助;
(九)拟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十)拟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十一)拟订公司的改革、重组方案;
(十二)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和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或者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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