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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6 20:50:18 股吧网页版
久之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8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7


湖北久之洋红外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北久之洋红外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湖北久之洋红外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本制
度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负责人、公司各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公司能够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负责人,为各部门、单位内
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单位的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管理工作负责;中介服务机构在与公司合作中可能产生的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管理事宜,由对口业务部门负责。

上述各单位涉及本制度第七条规定之内幕信息的需在知悉该内幕信息发生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并在两个工作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报送董事会办公室。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工作。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书面承诺上签字确认。

公司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应当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
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递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信息重要程度报送公司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下属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含全
资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
及其负责人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报备工作。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不得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公司应当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教育培训,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责,坚决杜绝内幕交易。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 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公司
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公司章程》选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披露。

第七条 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
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
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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