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湖北久之洋红外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湖北久之洋红外系统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规范公司董事的选举,保证所有股东充分行使权利,维护中小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湖北久之洋红外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在董事选举时实行累积投票制,选举
一名董事的情形除外。股东会选举董事时,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在
选举董事时采用的一种投票方式,即公司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有表决权的每一股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
立董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
章程》的规定。
第六条 公司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的董事,其任期不
实施交错任期制,即届中因缺额而补选的董事任期为本届余任期限,不跨届任职。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七条 公司董事候选人提名应符合《公司法》《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规章要求,其中, 独立董事的提名还应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有关规定。公司依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和程序确定董事候选人,确保选举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八条 董事候选人被提名后,应自查是否符合任职条件,
及时向公司提供其是否符合任职条件的书面说明和相关资料(如适用)。董事候选人可以多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人数。
第九条 被提名人应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个人的详细资料,
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性别、年龄、国籍、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情况、持有上市公司股票情况、与提名人的关系,是否存在不适宜担任董事的情形等。
第十条 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
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候选人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人选的,还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第三章 累积投票制的投票原则
第十一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每位股东
拥有的表决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应选举董事人数之积。
第十二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股东可以
集中行使表决权,将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集中投给某一位或某几位董事候选人;也可将其拥有的表决权分别投给全部董事候选人。
第十三条 每位投票股东所投选的候选人数不能超过应
选人数。
第十四条 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行使的表
决权总数多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时,该股东投票无效;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少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时,该股东投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应分开投票。
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拟选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拟选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四章 董事的当选原则
第十六条 董事候选人以其得票总数由高到低排列,位
次在本次应选董事人数之前的董事候选人当选,但每位当选董事的得票总数应超过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 1/2。
第十七条 2 名或 2 名以上候选人得票总数相同,且该得
票总数在拟当选人中最少,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当选人超过应选人数的,该次股东会应就上述得票总数相同的董事候选人按规定程序进行再次选举。再次选举仍实行累积投票制。
第十八条 如当选董事不足股东会拟选董事人数,应就
缺额对所有不够票数的董事候选人进行再次投票,仍不够的,由公司下次股东会补选。
第五章 累积投票制的特别操作程序
第十九条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应在召开
股东会通知中予以特别说明。
第二十条 在股东会选举董事前,应向股东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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