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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6 20:47:10 股吧网页版
久之洋: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5年8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7


湖北久之洋红外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湖北久之洋红外系统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秘书的选任、履职等相关工作,促使董事会秘书更好地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湖北久之洋红外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
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是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之间的指定联络人。公司设立董事会办公室,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承担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聘任、解聘及任职资格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
聘。董事会秘书每届任期为三年,可连选连任。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的,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五条 公司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
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有的责任。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
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培训合格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秘书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披露该候选人具体情形、拟聘请该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作:

(一)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最近36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3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四)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前款规定的期间,应当以公司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第七条 公司应在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新的
董事会秘书。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
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的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
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
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制度第六条所规定之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的情形之一的;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在履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发生调离、解聘或到期离任等情形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妥善做好工作交接或依规接受离任审计,明确保障承诺履行、配合未尽事宜的后续安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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