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9
湖南三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南三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证券投资行为,有效控制风险,维护公司和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南三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是指在国家政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规则允许的范围内,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收益最大化为原则,在境内外证券市场投资有价证券的行为。
证券投资具体包括新股配售或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委托理财、公募基金、证券衍生品种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以下情形不适用本制度:
(一)以扩大主营业务生产规模或延伸产业链为目的的投资行为;
(二)固定收益类或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以战略投资为目的,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 10%,且拟
持有 3 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拟进行证券投资的,须报公司并根据本制度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未经审批不得进行证券投资。
第二章 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四条 公司证券投资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审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发展为前提条件,投资规模和期限应与公司资产结构、风险承受能力和资金使用计划相匹配。
第五条 公司用于证券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的闲置资金,不得将募集资金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用于证券投资。公司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司在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得进行证券投资等高风险投资。
第六条 公司证券投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制度关于账户与资金管理、审批与实施、管理与核算、风险控制、信息披露等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账户及资金管理
第七条 公司证券投资应当以自身名义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进行,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第八条 公司开户、转户、销户需经董事长批准。公司开户券商原则上应选择中国证监会 AA 及以上评级的全国性头部证券公司。
第九条 公司在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与开户银行、证券公司达成三方存管协议,使银行账户与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对接。
第十条 公司证券投资的资金划拨程序须严格遵守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财务部的资金监管。
第十一条 公司审计部每季度末对公司当期证券投资进行审计和监督,对证券投资进行全面检查。
第四章 证券投资的决策和执行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参照章程规定的重大交易的具体权限进行审批,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可以在其金额权限范围内授权董事长或经营管理层决定、实施具体的证券投资行为。具体如下:
(一)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或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应当及时披露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 5000 万元人民币的,或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未达到上述标准的,由公司董事长审批。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可以在审议权限范围内授权公司董事长决定、实施具体的证券投资行为。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对未来 12 个月内证券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金额为标准适用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规定。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证券投资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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