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9
湖南三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南三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湖南三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信息、敏感信息,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按规定的程序、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
公司各部门及各控股子公司应遵守本制度的各项规定。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原则
第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四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勤勉尽责,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六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除特别说明外,以中文文本为准。
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应在第一时间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公司在信息披露前应当按照要求将有关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提交深交所,在规定的时间,通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七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公司网站及其他公共传媒披露信息不得先于指定媒体。
在非交易时段,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三章信息的披露范围
第九条 公司应当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
(二)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时,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临时报告;
(三)公司发行新股刊登的招股说明书、 配股刊登的配股说明书、股票上市公告书、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发行可转换债券募集说明书、收购报告书等;
(四)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四章 定期报告的……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