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04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上海雪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可转换公司债券提前赎回的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静安区山西北路 99 号苏河湾中心 25-28 楼 邮编:200085
25-28/F, Suhe Centre, 99 North Shanxi Road, Jing'an District, Shanghai,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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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九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上海雪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可转换公司债券提前赎回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雪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雪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雪榕生物”或“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可转换公司债券(2025 修订)》(以下简称“《监管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2025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雪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海雪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上海雪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以下简称“《会议规则》”)的规定,就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提前赎回(以下简称“本次赎回”)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引 言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申明如下:
(一)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
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保证本法律意见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赎回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同申报或披露,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公司保证其已经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均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遗漏或隐瞒,递交给本所的文件上的签名和/或盖章真实有效,签署的人员具备完全的法律行为能力及适当授权,所有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相关文件中的事实陈述及雪榕生物向本所披露的事实均属完整并且确实无误;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该等文件未发生任何变化、变更、删除或失效的情况。
(四)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参考或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有关人员出具的证明或承诺文件。
(五)本所律师仅就与公司本次赎回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赎回所涉及的会计、审计、资产评估、评级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评级、募集说明书等专业文件之数据和结论的引用,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同意或保证,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判断该等数据的适当资格。
(六)本法律意见书阅读时所有章节应作为一个整体,不应单独使用。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七)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赎回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第二节 正文
一、公司可转换债券上市情况
(一)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公司可转换债券发行上市的批准
1、2019年8月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可转换债券发行上市相关的各项议案,该等议案由公司于2019年8月29日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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