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上海雪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修订)
为进一步规范上海雪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利润分配行为,推动公司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机制,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雪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第一条 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制定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第二条 现金分红为公司利润分配的重要方式,若公司利润增长迅速,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现金股利分配的同时,制定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第三条 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五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会召开后二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六条 公司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二)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三)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七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原则
1、公司充分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2、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并坚持按照法定顺序分配利润。
3、当公司存在以下任一情形的,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1)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
(2)报告期资产负债率超过 80%的;
(3)当期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的;
(4)公司认为不适宜进行利润分配的其他情况。
(二)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二者相结合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但以现金分红为主。
具备现金分红的条件时,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剩余股利。
(三)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期间间隔及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1)在公司当年实现的净利润为正且当年末未分配利润为正,且无重大投资计划或者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同时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的情况下,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20%,且最近三
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公司结合整体经营情况和现金流状况,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如果公司满足现金分红的条件,但董事会未提出利润分配方案或利润分配方案中不含有现金分红的,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原因。
前款所指重大投资计划或者重大现金支出是指达到以下情形之一:
ⅰ、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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