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上海雪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上海雪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雪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部审计是公司内部的一项重要管理工作,同时也是保
障其他管理系统规范、有效的方法之一。内部审计机构将按照公司的要求开展审计活动。
第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的宗旨是:通过开展独立、客观的保证性
与咨询性活动,运用系统化和规范化的方法,评价和改进公司风险管理、控制和治理过程的效果,其目的在于为组织增加价值和提高组织的运作效率,帮助组织实现其目标。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公司设审计部为内部审计机构,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
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
第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是公司组织的一个组成部分,独立于公司其他机构和部门发挥作用,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应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不得负责被审计单位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的决策与执行。
第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人员的设置应根据组织的性质、规模、内部治理结构及相关规定,配备一定数量具有相应资格的内部审计专职人员。
第八条 内部审计负责人负责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内部审计负责人协助公司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工作。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运用并信守公正、客观、保密、胜任的原则,有责任保证遵守职业道德和专业标准,在执行审计过程中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依照本制度执行审计任务,受董事会的支持与有关制度的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执行任务,不得对审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时,与被审计对象、被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
第三章 职责和范围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职责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
上市公司相关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公司制度等规定,按照《上市规则》、《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等要求,通过实施一系列审查和评价活动,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管理层提供分析、评价、建议、忠告和资料,帮助组织改善风险管理、控制和治理过程,为实现组织的目标服务。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的工作范围主要包括:
(1)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2)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3)协助公司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4)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每季度至少应当对货币资金的内控制度
检查一次。在检查货币资金的内控制度时,应当重点关注大额非经营性货币资金支出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货币资金内部控制是否存在薄弱环节。发现异常的,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汇报。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为履行职责而开展的活动尤其应包括:
对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购买和出售资产、重要的对外担保、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募投(预算)资金的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业绩快报、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进行审计和评价,该等事项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视需要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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