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上海雪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权益保护制度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上海雪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权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以及《上海雪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之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保障投资者依法享有获取公司信息、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二章 投资者获取公司信息的权利
第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的权利,包括:
(一)有权查阅公司章程,并在缴付成本费后得到公司章程复印件;
(二)有权查阅和缴付合理费用后复印:本人持股资料;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决议;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公司债券存根;公司股东名册;公司股本总额、股本结构文件。
第四条 公司股东对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重大事项,享有知情权和参与权。公司应建立和股东沟通的有效
渠道。
第五条 股东提出查阅第三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六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开 20 日前(不包括会议召开
当日)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七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八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五)是否存在《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等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的方式提出。
第九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十条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股东会议事规则》应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经股东会批准后生效。
第十一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十二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十四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第十五条 将可能对公司证券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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