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能力,实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两名,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1/3 以
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但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当审计委员会委员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或者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时,离任的委员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委员产生之日,公司应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因不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或不符合独立性要求从而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前款情形的除外。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与权限:
(一)监督、检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
(二)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针对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形成审议意见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指导和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的制定及实施;
(四)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五)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相关财务报告、内部 审计部门的工作报告和外部审计工作报告;
(六)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七)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或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者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了解、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基本信息、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记录、专业胜任能力;
(二)了解、评估外部审计机构中负责公司项目的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质量控制复核人的基本信息、诚信记录、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
(三)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合同;
(四)如涉及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了解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原因并评估其恰当性。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合同,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时,应……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