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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5 22:00:17 股吧网页版
ST名家汇:委托理财管理制度(2025年8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6


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与规范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有效控制投资风险,保证公司资金、财产安全,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利益,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在国家政策及创业板相关业务规则允许的情况下,公司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公司投资的委托理财产品,不得用于股票及其衍生产品、证券投资基金和以证券投资为目的的投资。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投资理财须报经公司审批,未经公司审批不得进行任何投资理财活动。

第二章 管理原则

第四条 公司从事委托理财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前提条件。

第五条 公司应当合理安排、使用资金,致力发展公司主营业务。公司用于委托理财的资金为公司自有的闲置资金或闲置的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也不得影响募集资金项目使用进度,不能变
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其中,用募集资金购买的理财产品必须为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由商业银行发行并提供保本承诺、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的投资产品。政府专项补助的资金、公司通过贷款等融资渠道筹集的资金不得进行委托理财。

第六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必须充分防范风险。理财产品的发行方应是资信状况良好、财务状况良好、诚信记录良好、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金融机构,交易标的必须是低风险、流动性好、安全性高的产品。理财产品的发行主体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第七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在规范运作、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应尽可能获得最大收益,预期收益率原则上必须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

第八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及实施、核算管理、信息披露、风险控制等执行,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

第九条 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投资理财产品,投资产品不得质押,投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投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投资期满后资金应转回募集资金专户存放。

第十条 委托理财必须以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公司或个人账户进行与理财业务相关的行为。

第三章 审批权限和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按如下权限进行审批:

(一)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低于上述金额的交易,可由总裁审批,报董事会备案。

(二)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的,应当经董事会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方可实施。

(三)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以闲置自有资金及闲置募集资金最近 12 个月内的累计发生额合计计算。公司已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公司已披露但未履行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程序的交易事项,仍应当纳入累计计算范围以确定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四)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计算占净资产的比例,适用本条规定。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得超过投资额度。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还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授权公司总裁或由其授权相关人员,在经审议通过的投资额度、品种和期限范围内,负责对委托理财业务的具体审批,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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