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的选举,保证股东充分行使权利,维护中小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民主形式选举产生,不适用本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及以上的或者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独立董事应当与董事会其他成员分开进行选举。董事会应当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表明该次董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五条 公司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的董事,其任期不实施交错任期制,即届中因缺额而补选的董事任期为本届余任期限,不跨届任职。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六条 公司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和程序确定董事候选人,确保选
举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七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候选人的提名采取以下方式:公司现任董事会提名;单独持有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提名,但提名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拟选举或者变更的董事人数。
(二)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采取以下方式:公司现任董事会提名;单独持有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提名,但提名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拟选举或者变更的独立董事人数。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提名人在提名董事候选人之前应当确认其接受提名,并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还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公开声明。
第八条 当全部提案所提候选人多于应选人数时,应当进行差额选举。
第三章 董事候选人的选举
第九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大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对董事候选人议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并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作出说明和解释。股东会工作人员应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
第十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每位股东拥有的表决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应选举董事人数之积。
第十一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股东可以自由地在董事候选人之间分配其表决权,既可分散投于多人,也可集中投于一人。投票结束后按照董事候选人得票多少的顺序,从前往后排序,并根据应选出的董事人数,由得票较多者当选。如果得票相同的候选人人数超过可当选的名额,那么得票相同的候选人需进行新一轮的投票选举以确定当选人选。
第十二条 每位投票股东所投选的候选人数不能超过应选人数。
第十三条 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多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时,该股东投票视为弃权;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少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时,该股东投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应分开投票。具体操作如下:
(一)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所拥有的投票表决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部分投票表决数只能投向本次股东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所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出的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部分投票表决权数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四章 董事的当选
第十五条 董事的当选原则:
(一)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候选人以其得票总数由高到低排列,位次在本次应选董事人数之前的董事候选人当选,但每位当选董事的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2;
(二)如……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