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八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2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 3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 4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变更 ...... 8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 9
第六章 附 则 ...... 10
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募
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并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上市公司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本制度是公司对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基本行为准则。如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以下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
或者募集说明书的承诺相一致,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该
制度的有效实施。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应当对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
第六条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使用超募资金,以及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达到股东会审议标准的,还应当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七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期间应当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本制度的规定进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持续督导工作。
第八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
使用募集资金,确保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操控上市公司擅自或者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的,应当及时要求资金占用方归还,披露占用发生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清偿整改方案及整改进展情况,董事会应当依法追究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放
第九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十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总额及时、完整地存放在专户内。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不迟于募集资金到位后 1 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
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称“协议”)。三方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三方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
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或者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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