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八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2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 5
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5
第二节 定期报告 ......6
第三节 临时报告 ......9
第四节 董事会决议 ......13
第五节 股东会决议 ......14
第六节 应披露的交易 ......15
第八节 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信息 ......20
第三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 31
第一节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的一般规定 ......31
第二节 信息披露的程序 ......33
第三节 信息披露档案的管理 ......35
第四节 信息保密制度 ......36
第五节 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 37
第四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 37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规范 ...... 38
第六章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份报告、申报和监督制度 ..39
第七章 收到证券监管部门相关文件的报告制度 ...... 40
第八章 责任追究机制 ...... 41
第九章 附则 ...... 41
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或“本
公司”)的信息管理,确保对外信息披露工作的真实性、准确性与及时性,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称“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以及本制度,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称“重大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或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破产事项等有关各方,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对上市、信息披露、停牌、复牌、退市等事项承担相关义务的其他主体。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控股子公司。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以及交易所的相关规则确定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遵守本制度,并接受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的监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在正式公告前不对外泄漏相关信息。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特别注意筹划阶段重大事项的保密工作。公共媒体上出现与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报道或者传闻,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就有关报道或者传闻所涉及的事项准确告知公司,并积极主动配合公司的调查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忠实、勤
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一旦出现未公开重大信息泄漏、市场传闻或者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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