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董事会提
名委员会的职责权限,规范提名委员会内部运作程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下称“提名委员会”或“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
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审查、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 2 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下称“委员”)由董事长、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过
半数独立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
员由董事长在委员内指定一名独立董事担任。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
名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公司董
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候选人均需经提名委员会审查同意。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
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经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 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举或聘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或通过人才市场等多种途径广泛搜寻符合本公司董事、经理任职资格的人选资料,包括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能力特长等,建立人才档案;
(三)提名人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经理候选人之前,需征得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经理人选;
(四)提名委员会在收到被提名人的相关资料后,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总经理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
应于会议召开 3 天前通知全体委员;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特殊或者紧急情况下,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且不受通知时限的限制。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
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