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融资与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八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2
第二章 公司融资事项的审批 ...... 3
第三章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条件 ...... 4
第四章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审批 ...... 5
第五章 公司融资及对外担保的执行和风险管理 ...... 7
第六章 公司融资及对外提供担保的信息披露 ...... 8
第七章 有关人员的责任 ...... 9
第八章 附 则 ...... 9
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融资与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融资和对外担保管理,有效控制公司融资风险和对外担保风险,保护公司财务安全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融资,是指公司向以银行为主的金融机构进行间接融资的行为,主要包括综合授信、流动资金贷款、技改和固定资产贷款、信用证融资、票据融资和开具保函等形式。
公司直接融资行为不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保证、抵押、质押或其他形式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不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公司融资及对外提供担保应遵循慎重、平等、互利、自愿、诚信原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严格控制公司融资及对外担保的风险。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六条 公司保荐机构(如适用)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对合并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除外)时就其合法合规性、对公司的影响及存在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必要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核
查。如发现异常,应及时向董事会和监管部门报告并公告。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报告期末尚未履行完毕和当期累计和发生的对外担保情况、执行上述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七条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含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二章 公司融资事项的审批
第八条 公司财务部门作为融资事项的管理部门,统一受理公司各部门的融资申请,并对该事项进行初步审核后,按本制度第八条所规定的权限报公司有权部门审批,融资金额包括等值外币。
第九条 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财务报表上表明的资产负债率不超过 70%
的情况下,融资金额的审批权限如下:
(1)公司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融资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 10%,报公司董事长审批;
(2)公司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融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 10%不足 50%,报公司董事会审批;
(3)公司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融资金额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
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财务报表上表明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情况下,公司融资事项须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十条 公司申请融资时,应依据本制度向有权部门提交申请融资的报告,内容必须完整,并应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1)拟提供融资的金融机构名称;
(2)拟融资的金额、期限;
(3)融资获得资金的用途;
(4)还款来源和还款计划;
(5)为融资提供担保的担保机构;
(6)关于公司的资产负债状况的说明;
(7)其他相关内容。
第十一条 公司的有关部门依据上述权限审议公司提出的融资申请报告时,应对融资事项所涉及的经营计划、融资用途认真审核。对于需要政府或相关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应查验相关批准文件;董事会或股东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外部财务或法律等专业机……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