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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易盛:股东会议事规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6

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二〇二五年八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2
第二章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2
第三章 股东会的召集......6
第四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7
第五章 股东会的召开......9
第六章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12
第七章 会后事项......17
第八章 规则的修改......17
第九章 附 则......17

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或“本
公司”)的行为,保证股东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参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上市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知、召开等事项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
并应于上一会计年度完结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2 个月内召开。

第六条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内召开临
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提议召开时;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要求之日计算。

第八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会议通知列明的其他
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提供便利。

股东以网络方式参加股东会的,按照为股东会提供网络投票服务的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股东身份验证,并以其按该规定进行验证所得出的股东身份确认结果为准。

第九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
告:

(一)会议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十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七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四川省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十一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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