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大股东及其关联人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人占用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人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防范原则
第二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限制占用公司资金。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不得要求公司为其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三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不得以下列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一)要求公司为其垫付、承担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要求公司代其偿还债务;
(三)要求公司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拆借资金给其使用;
(四)要求公司通过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其提供委托贷款;
(五)要求公司委托其进行投资活动;
(六)要求公司为其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或要求公司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或者对价明显不公允的情况下以其他方式向其提供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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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对其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
(八)要求公司通过无商业实质的往来款向其提供资金;
(九)因交易事项形成资金占用,未在规定或者承诺期限内予以解决的;
(十)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以“期间占用、期末归还”或者“小金额、多批次”等形式占用公司资金。
第四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上市规则》《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防范机制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挪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公司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委员至少应每季度查阅一次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了解公司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占用、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第六条 公司发生因关联人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而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可能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
第七条 财务负责人应当加强对公司财务流程的控制,定期检查公司货币资金、资产受限情况,监控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和资金往来情况。财务负责人应当监控公司资金进出与余额变动情况,在资金余额发生异常变动时积极采取措施,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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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公司审计部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第九条 注册会计师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中,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事项,对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应当就专项说明作出公告。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公司与控股股东或其他关联人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给公司或股东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对负有重大责任的董事提议股东会予以罢免。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前款规定的情形的,审计委员会委员或股东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本制度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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