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8
江西富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二零二五年六月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3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范围和内容 5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15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 16
第五章 保密措施 18
第六章 信息内部报告管理 18
第七章 档案管理 19
第八章 责任追究 19
第九章 附则 2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西富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江西富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制度的规定,及时、公平的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应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和机构:
(一)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证券事务部;
(三)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分公司的负责人;
(五)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关联人;
(六) 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人员和部门。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或者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下列信息:
(一)与公司业绩、利润分配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二)与公司收购兼并、资产重组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三)与公司股票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四)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开发新产品、新发明,订立未来重大经营计划,获得专利、政府部门批准,签署重大合同;
(五)与公司重大诉讼或者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六)应当披露的交易和关联交易事项有关的信息;
(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应披露事项的相关信息。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领导下的证券事务部是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常设机构,即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第六条 公司董事长为信息披露工作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工作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第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培训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
董事会秘书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
第八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九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十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报刊以及网站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以下简称“指定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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