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8
江西富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二零二五年六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1
第二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规定...... 1
第三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权限...... 2
第四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2
第五章 信息保密与隔离措施 ...... 3
第六章 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4
第七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信息披露...... 4
第八章 附则 ...... 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西富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下属子公
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加强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及《江西富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满足正常经营或业务需要,与境
内外具有相关业务经营资质的金融机构开展的用于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的各项业务。品种具体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互换、利率掉期、利率期权等单一品种或者上述产品的组合。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本制度中指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子
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下属子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视同上市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适用本制度。未经公司审批同意,公司下属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
第四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行为除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规定
第五条 公司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所有外汇套期保
值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不得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交易。
第六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具有相
关业务经营资质的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必须基于公司的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
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收款时间、存款时间或外币
付款时间相匹配,或者与对应的外币银行借款的兑付期限相匹配。
第八条 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
户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九条 公司需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
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且严格按照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后
方可进行。各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严格限定在经审批的外汇套期保值方案内进行,不得超范围操作。
第十一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 公司从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执行;
(二)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1. 公司预计拟开展外汇套期保值单笔投资金额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投资金额/预计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2. 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或由其授权相关人员,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实施和管理,并负责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
第十三条 各子公司总经理不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最后审批权,所有的外汇
套期保值业务必须上报公司财务部统一管理。
第四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办部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方案制定、资金筹集、业务操作及日常联系及管理工作,并在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时,及时向董事会或股东会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同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
第十五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审查和监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运作情况,包
括资金使用情况、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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