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8
江西富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二零二五年六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西富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确保资金使用安全,建立分工明确、权责明晰的投资管理体系,充分体现可靠、科学、高效的投资决策原则,保障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江西富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公司应当建立并完善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制度,明确募集资金使用的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要求,保证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进行。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健全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确保该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
第五条 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在持续督导期间对本制度规定的事项履行保荐职责,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及本制度的规定进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持续督导工作。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管理
第六条 募集资金存放于公司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即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二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七条 公司财务部应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负责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协议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公司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 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积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达到发行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和商业银行应当要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四) 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五) 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六) 保荐机构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 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八) 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报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视为共同一方。
第八条 上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人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
的协议,并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
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条 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募投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投项目投资计划(如有):
(一) 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 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1年的;
(三) 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50%的;
(四) 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第十一条 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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