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8
江西富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六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3
第二章 股票买卖禁止行为...... 4
第三章 信息申报、披露与监管...... 6
第四章 账户及股份管理...... 8
第五章 责任与处罚...... 9
第六章 附则...... 1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西富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及持股变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以下简称“《股份变动管理》”)以及《江西富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遵守本制度,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以及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三条 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提前三个交易日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范运作》《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二章 股票买卖禁止行为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 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 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 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 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六) 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
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七) 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
月的;
(八) 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
限内的;
(九)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份: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
(二)上市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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