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中科创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科创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全资子公司的资金管理,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中科创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其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占公司利益。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一)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所产生的资金占用。
(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将资金拆借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提供资金或证券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形。
第二章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定义
第五条 控股股东是指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第六条 实际控制人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章 防范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八条 公司应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在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公司特别在财务核算和资金管理上,不得接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直接干预,更不得根据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指令调动资金。
第九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不得占用公司资金。
第十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通过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对其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
(八)通过无商业实质的往来款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提供资金;
(九)因交易事项形成资金占用,未在规定或者承诺期限内予以解决的;
(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方式。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以“期间占用、期末归还”或者“小金额、多批次”等形式占用公司资金。
第十一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进行决策和实施。
第十二条 公司应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中有关对外担保的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公司应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建立持续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长效机制。
第四章 防范资金占用的措……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