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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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科创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相关事项
的法律意见书
致:中科创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中科创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或“中科创达”)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称“《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以下称“《自律监管指南第1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称“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相关事项(以下称“调整授予价格”)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文件进行了法律审查,并就本次激励计划调整授予价格相关的问题向有关管理人员作了询问或与之进行了必要的讨论。
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特作如下声明:
1、本法律意见书是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已经存在的有关事实和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且是基于本所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作出的,对于出具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
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和口头确认;
2、本所及经办律师声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所及经办律师均不持有中科创达的股份,与中科创达之间亦不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其他关系;
3、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激励计划调整授予价格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4、在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而进行的调查过程中,公司向本所声明,其已提供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文件、材料或口头的陈述和说明,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其所提供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其正本材料或原件是一致和相符的;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上的签署、印章是真实的,并已履行该等签署和盖章所需的法定程序,获得合法授权;所有口头陈述和说明的事实均与所发生的事实一致;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激励计划调整授予价格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6、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调整授予价格等相关事宜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我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调整授予价格所涉及的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调整授予价格相关事项的批准与授权
(一)2021年9月6日,中科创达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全体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2021年9月6日,中科创达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
(三)2021年9月17日,中科创达监事会披露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认为:本次列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四)2021年9月27日,中科创达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五)2021年10月15日,中科创达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2021年10月15日为授予日,以59.16元/股(人民币元,下同)的价格授予240名激励对象203.28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全体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本次授予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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