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8-29 18:24:08 股吧网页版
通合科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30


证券代码:300491 证券简称:通合科技 公告编号:2025-050
石家庄通合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石家庄高新区漓江道 350 号)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
论证分析报告

二O二五年八月

石家庄通合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合科技”“公司”或“本公司”)系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公司。为满足业务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增强资本实力及盈利能力,提升公司长期可持续发展能力,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石家庄通合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行注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拟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

本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52,193.27 万元(含 52,193.27 万元),
在扣除发行费用后将用于数据中心用供配电系统及模块研发生产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鉴于此,公司编制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

本报告中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中相同的含义。

一、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

(一)本次发行证券选择的品种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 A 股股票的可转债。本次可转债及未来经本次可转债转换的公司 A 股股票将在深交所上市。

(二)本次发行证券品种选择的必要性

1、本次发行是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在公司整体发展战略的框架下,基于下游行业实际需求及自身既有产品、技术优势所作出的综合决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行业技术发展方向,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同时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将有助于公司进一步巩固和发挥固有优势,并加快将技术资源落地转化为经济效益,不断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及可持续发展能力。具体分析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

2、银行贷款等传统债务融资存在局限性

公司注重长期、可持续发展,银行贷款等传统债务融资方式的融资成本相对较高,且融资额度相对有限,债权人不能选择转股。如本次募投项目资金全部通过银行贷款方式获取,不仅大幅提高公司资产负债率,且全部债务在到期时需要以现金方式偿还,可能导致短期债务与长期资产的错配,影响公司财务结构,增加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不利于公司长期可持续稳定发展。同时,银行贷款融资将产生大额利息等财务费用,增加公司的费用等负担,降低公司盈利水平和股东收益。因此,采用银行贷款等传统债务融资存在局限性。

3、可转债兼具股债双重特征,有助于降低公司融资成本

在本次发行可转债符合转股条件时,债券持有人可将持有的可转债转换为公司股票,并成为公司股东,相当于在发行公司债券的基础上附加期权,更加具有灵活性。因此,可转债兼具股、债双重特性,持有人实施转股时,有助于降低公司偿债压力。同时,相较于银行贷款等传统债务融资方式,可转债通常具有相对较低的票面利率,有助于降低公司融资成本。

综上,公司本次选择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方式进行融资具有必要性。
二、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
(一)本次发行对象选择范围的适当性

本次发行可转债的具体发行方式由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或董事会授权人士与保荐人(主承销商)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协商确定。

本次可转债的发行对象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向公司原股东实行优先配售,原股东有权放弃配售权。向原股东优先配售的具体配售比例由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发行时的具体情况确定,并在本次可转债的发行公告中予以披露。

原股东优先配售之外和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后的部分采用深交所交易系统网上定价发行的方式进行,或者采用网下对机构投资者发售和通过深交所系统网上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余额由主承销商包销。具体发行方式,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或董事会授权人士与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在发行前协商确定。

综上,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符合《发行注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对象选择范围适当。

(二)本次发行对象数量的适当性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