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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9 18:23:38 股吧网页版
通合科技: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采取处罚或监管措施情况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30


证券代码:300491 证券简称:通合科技 公告编号:2025-052
石家庄通合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

采取处罚或监管措施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石家庄通合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自上市以来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不断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鉴于公司拟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现将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及整改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以下简称“河北证监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等处罚的情形。

二、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及整改的情况

(一)2020 年 12 月 21 日,河北证监局出具监管谈话行政监管措施

2020 年 12 月 21 日,河北证监局作出《对石家庄通合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及马晓峰、祝佳霖采取出具监管谈话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16 号),具体内容如下:

“经查,石家庄通合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重大协议披露不及时。2019 年 10 月 30 日,公司与福建宇福智能科技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宇福)等签订《四方和解协议》,就公司与福建宇福 2,105万元债务进行约定。该笔交易导致公司 2019 年度利润总额增加 380.63 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可比会计年度(2018 年)利润总额(-1,845.03 万元)绝对值的
20.63%,但公司未及时披露该笔交易,直至 2020 年 4 月 25 日在 2019 年度年报
中才披露该交易。

二是重要经营资质披露不及时。你公司子公司西安霍威电源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西安霍威)于 2019 年 6 月 20 日取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
认可证书,西安霍威因此可以向军工客户单独开展检测业务(无需同产品销售绑定),该测试业务对西安霍威盈利能力及公司商誉是否减值存在重大影响,但你公司未及时将该资质获取及可能对公司产生的影响予以披露,公司直至 2019 年
8 月 28 日在 2019 年的中期报告中才予以披露。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二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和第三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长马晓峰和董事会秘书祝佳霖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及董事长马晓峰和董事会秘书祝佳霖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相关违规行
为记入诚信档案。现要求你们于 2020 年 12 月 25 日携带有效证件到我局接受监
管谈话。”

在收到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后,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高度重视,并针对上述问题整改如下:

1、接到监管措施决定后,公司董事长马晓峰、董事会秘书祝佳霖已按照要
求于 2020 年 12 月 25 日接受了河北证监局的监管谈话;

2、信息披露方面,组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财务部、董秘办公室等各部门及子公司相关人员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信息披露规则、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进行深入全面的学习,并严格执行,认真和及时地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2021 年 1 月 7 日,深交所对公司出具监管函

2021 年 1 月 7 日,深交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对公司出具《关于对石家庄通
合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21〕第 4 号),具体内容如下:

“2019 年 10 月 30 日,你公司与福建宇福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
建宇福”)等签订《四方和解协议》,就公司对福建宇福 2,105 万元应收账款的抵偿安排进行约定。该笔交易导致你公司 2019 年度利润总额增加 380.63 万元,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利润总额的绝对值的 20.63%,你公司未及时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仅在 2019 年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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