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石家庄通合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
(2025年修订)
第一条 为防止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石家庄通合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资金行为,进一步维护公司全体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建立起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
公司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方,与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所界定的关联方
具有相同含义,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代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四条 公司应当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的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
业务独立,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公司的人员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公司的资产应当独立完整、权属清晰,不被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或支配。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及其他内部机构应当独立运作,独立行使经营管理权,
不得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存在机构混同等影响公司独立经营的情形。
第六条 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规定,实施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
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产生的关联交易行为。发生关联交易行为后,应及时结算,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
因关联交易导致或者可能导致公司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公司不得对该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并做出决定。
第七条 公司在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履
行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明确经营性资金往来的结算期限,不得以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形式变相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经营性资金往来的结算期限,应严格按照签订的合同执行。
第八条 公司在拟购买或参与竞买控股股东或其关联方的项目或资产时,应
当核查其是否存在占用公司资金、要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等情形。在上述违法违规情形未有效解决之前,公司不得向其购买有关项目或者资产。
第九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不得以下列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一)要求公司为其垫付、承担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要求公司代其偿还债务;
(三)要求公司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拆借资金给其使用;
(四)要求公司通过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其提供委托贷款;
(五)要求公司委托其进行投资活动;
(六)要求公司为其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或要求公司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或者对价明显不公允的情况下以其他方式向其提供资金;
(七)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对其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
(八)要求公司通过无商业实质的往来款向其提供资金;
(九)因交易事项形成资金占用,未在规定或者承诺期限内予以解决的;
(十)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以“期间占用、期末归还”或者“小金额、多批次”等形式占用公司资金。
第十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决策和实施。
第十一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明确承诺如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占用公司资金、要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的,在占用资金全部归还、违规担保全部解除前不转让所持有、控制的公司股份,但转让所持有、控制的公司股份所得资金用以清偿占用资金、解除违规担保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获悉公司控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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