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董事会秘书工作规则
(2025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石家庄通合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规范运作,明确董事会秘书职责和权限,规范董事会秘书工作行为,保证董事会秘书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承担法
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并获取相应的报酬。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是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的自然人,其
任职资格包括:
(一) 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具有丰富的公司治理、股权管理等工作经验;
(二) 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熟悉本公
司经营情况和行业知识,具有较强的公关能力和协调能力,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三) 在学术、专业资格或有关经验方面符合其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
的其他要求;
(四) 取得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候选人不得存在下列任一情形:
(一) 《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 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三) 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
评;
(四)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
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
(五)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期限尚未届满的;
(六) 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拟聘任董事会秘书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拟聘任该人士的原因以及是否存在影响公司规范运作的情形,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兼职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可以兼职,但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得
兼职的情形除外。
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六条 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
得兼任的情形除外)可以兼任董事会秘书,但必须保证其有足够的精力和时间承担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七条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
做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做出。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和解聘
第八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九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条 公司原则上应当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或者原任
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
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 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 会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的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上市后应当在有关拟聘任董事会秘书的会议召开五个交易
日之前将该董事会秘书的有关资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自收到有关资料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董事会可以按照法定程序予以聘任。
第十二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
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参加证券交易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及时公
告。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一
个月内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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