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石家庄通合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 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石家庄通合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公司和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工作,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公司章程》,制定本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根据相关规定,公司应该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管。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公司或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和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在符合条件媒体上公告信息。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相关信息披露的义务人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或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破产事项等有关各方,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对上市、信息披露、停牌、复牌、退市等事项承担相关义务的其他主体。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信息、重大事件或者重大事项),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真实,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 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 有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准确,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 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内容应易于理解,不得 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理、谨慎、客观,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所涉及的风险因素,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第九条 本制度所称完整,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 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第十条 本制度所称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 内。
第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公平,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 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 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的重 大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及时性原则进行信息披露, 不得延迟披露,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强化或者淡化信息披露效果,造成实际 上的不公平。
第十三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 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未公 开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一旦出现未公开的重大信息泄露、市场传闻或者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报告深交所并立即公告。
当市场出现有关公司的传闻时,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传闻内容是否属实、结论能否成立、传闻的影响、相关责任人等事项进行认真调查、核实,调查、核实传闻时应当尽量采取书面函询或者委托律师核查等方式进行。
公司董事会调查、核实的对象应当为与传闻有重大关系的机构或者个人,例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业协会、主管部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
司相关部门、参股公司、合作方、媒体、研究机构等。
第十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行使 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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