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石家庄通合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
(2025 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石家庄通合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议事程序,充分保护公司和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和本工作制度规定的职责范围履行
职责。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者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的设立与运行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
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
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须为会计专业人士,由董事长提名一名独立董事担任并由董事会审议通过产生,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 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
(二) 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
的情形;
(三) 最近三年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
罚的情形;
(四) 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具有企业管理、财务、法律等相关专业知
识或工作背景且具有公司董事会认可的财务知识;
(五)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审计委员会委员。
审计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八条 现时负责审计公司账目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前任合伙人在以下日
期(以日期较后者为准)起计一年内,不得担任公司审计委员会的委员:其终止成为该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的日期;或其不再享有该会计师事务所财务利益的日期。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后,连选可
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为使审计委员会的人员组成符合本工作制度的要求,董事会应根据本工作制度及时补足委员人数。在董事会根据本工作制度及时补足委员人数之前,原委员仍按该工作制度履行相关职权。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
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规定适用于审计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
事项。
第十二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 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 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 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
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 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
法律法规、本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以及执行公司职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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