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30
光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光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第1101号——内部审计基本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光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
规及本制度的规定,对本公司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
性、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负责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审计部为
公司进行内部审计活动的实施机构,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下行使审 计职权,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五条 审计部依据公司规模配备相应数量的专业审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
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会计、经济管理等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六条 审计部是公司组织的一个组成部分,独立于公司其他机构和部门发挥作
用。审计部和人员应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不得负责公司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的
决策与执行。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
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运用并信守公正、客观、保密、胜任的原则,有责任保证遵守职业道德和专业标准,在执行审计过程中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审计职业道德规范,客观公正、恪尽职守,不得徇私 舞弊和泄露公司秘密。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依照本制度执行审计任务,受董事会的支持与有关制度的保
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执行任务,不得对审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第九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
第十条 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 一 ) 按 照 法律 法 规的 要 求 , 结 合公 司 实际 情 况 , 制 定公 司 内部 审 计 管 理 制度,编制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二)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三)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四)内部审计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 五 ) 对 公 司 各 内 部 机 构 、 子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完 整 性 、 合 理 性 、 科 学 性及其执行的严肃性、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六)对公司各内部机构、子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
(七)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八)根据董事会需要,组织对公司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和子公司的负责人进行任期或定期经济责任审计;
(九)根据董事会需要,组织对发生 重 大 财 务 异常情况进 行专 项经济 责任 审计工作;
( 十 ) 协 助 建 立 健 全 反 舞 弊 机 制 , 确 定 反 舞 弊 的 重 点 领 域 、 关 键 环 节 和 主 要内容,并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十一)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
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 完 整的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二条 审计部在实施内部审计工作中,可行使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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