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30
光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光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联交易管理,
明确管理职责和分工,维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合法利益,保证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订立的关联交易合同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光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二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
(二)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三)不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的原则;
(四)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第三条 关联股东在审议与其相关的关联交易的股东会上应当回避表决;与关联方
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就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关联董事回避后董事会不足三人时,应当将该等交易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应当聘请专业评估师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意见。
第二章 关联交易及关联人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
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二)销售产品或商品;
(十三)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四)受托或委托销售;
(十五)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六)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八)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第八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七条 公司与本制度第六条第二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
该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其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八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三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九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方:
(一)因与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制度第六条或第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六条或第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十条 公司证券部会同财务部、审计部在每年第一季度内应确定公司关联法人和
关联自然人清单,由财务部下发到各控股子公司和相关部门。
证券部和财务部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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