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30
光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光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子公
司的管理,有效控制经营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光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指公司依法设立的、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具体包括:
(一)公司独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
(二)公司与其他单位或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的,公司持有50%以上股权/股份的公司;
(三)公司与其他单位或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的,公司虽持有其股权/股份比例低于50%,但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组成的企业;
(四)公司与其他单位或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的,公司虽持有其股权/股份比例低于50%,但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企业。
第三条 公司依据子公司章程规定,通过向子公司委派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和加强日常监管两条途径行使股东权利,并负有对子公司指导、监督职责和相关服务的义务。
第四条 子公司在公司授权范围内,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和环境条件,制定其内
部控制制度并报本公司备案。子公司控股其他公司的,应参照本制度的要求逐层建立对其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制度,并接受本公司的监督。子公司的发展战略与规划必须服从本公司制定的整体发展战略与规划,公司将通过行使股东权利等来促使前述目标的达成。
第五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根据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对子公司的组织、财务、经营与
投资决策、重大事项决策、内部审计、人力资源等进行指导及监督:
(一)公司战略投资部负责对子公司的总体管理及子公司资料存档等。同时负责对
子公司人力资源等方面进行监督管理,并负责对子公司的相关人事信息的收集整理工作;
(二)公司财务部主要负责对子公司经营计划的上报和执行、财务会计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并负责子公司的财务报表及相关财务信息的收集和备案;
(三)公司证券部主要负责对子公司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工作,对子公司规范治理等方面进行指导和监督;
(四)公司审计部及战略投资部负责对子公司重大事项和规范运作进行审计监督。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管理实务,子公司应将该事务形成的材料分别交所涉及部门报备。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子公司应当依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完善自身的法人治理结构,
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三会”制度。子公司依法设立股东会、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及监事会(或监事)。
第七条 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中,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应由公司聘任并委派,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由子公司总经理提名,子公司董事会聘任。
第八条 公司向子公司委派董事、监事及重要高级管理人员的程序:
(一)由公司董事会确定人选;
(二)公司人力资源部以公司名义办理正式推荐公文;
(三)提交子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按照子公司章程规定予以确定;
(四)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九条 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以下职责:
(一)依法行使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义务,承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督促子公司认真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经营,规范运作;
(二)协调公司与子公司间的有关工作,保证公司发展战略、董事会及股东会决议的贯彻执行;
(三)忠实、勤勉、尽职尽责,切实维护公司在子公司中的利益不受侵犯;
(四)定期或应公司要求向公司汇报任职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及时向公司报告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所规定的重大事项;
(五)列入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的事项,应事先与公司沟通,必要时按照公司相关规定提请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并及时向上市公
司董事会秘书报送其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等重要文件;
(六)承担公司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
对公司和任职子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任职子公司的财产,未经公司同意,不得与任职子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上述人员若违反本条规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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